Friday, November 18,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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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November 16, 2005

Why I choose SynergyWorldWide

I am Charles, 22 years old now, still one student. Majoring in Information System.

For me, as an undergraduate in a college, I really desire to get some working and social experiences before ending studies, The Earlier I start The Better! The More Experiences the Better!
Actually I’ve got two month’s holiday before joining the final year intake, so I need a job to fill my time and improve myself. Before I chosen Synergy, I was working as a part-timer (legal part-timer, but working 8 hours/day) in another company, but I don’t have a car, so everyday I have to spend one hour sharp walking on the way to company and back! Another important thing is the low salary, around RM700! How can I survive! And maybe you don’t know, I’m a very person who likes doing something I’ve chosen with all my enthusiasm! But very pity, this job can’t motivate me too much, absolutely boring! When I came out with some new ideas, there are no ways to put them into practice immediately!! Sometimes it’s because of the boss, sometimes the organizational system. I feel very dejected!

So I want to find a job which can offer me:
Motility
Opportunities to learn new skills
Bright future
Friendly colleagues
Higher income
If possible, I want to be a CEO one day. Haha!

Nowadays in Malaysia, only networking marketing is the best business plan for those who even doesn’t have high educational background, no working experiences, and no enough fund to earn money! What the unique condition you need is: “The Desire to earn money and Believing in yourself”!

Synergy is founded in Utah-USA, 1999. Cooperated with another giant company Nature’s Sunshine USA. The inventor of its main product is verified by 1998 Nobel Prize in Medicine. I believe this company will be very successful in world wide in shortly future! I join Synergy on 19th October 2005, now I just received my first cheque, very good salary (Sorry I would not like to tell you how much. ha-ha)! So Please give yourself an opportun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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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will always welcome your replay!

Tel: 016-3585932
E-mail: lc.innerspirit@gmail.com
Yahoo MSG: Charles_liang2003

Sunday, November 13, 2005

Direct Selling Association of Malaysia

http://www.dsam.org.my/index1.html

Thursday, November 10, 2005

注:

注:Links里面标有“*”的是我的原创页面

Tuesday, November 08, 2005

《直销管理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43 号


  《直销管理条例》已经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直销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直销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直销产品的范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直销业的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公布。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成为以直销方式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产品的直销企业。
  直销企业可以依法取得贸易权和分销权。
  第五条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第六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


  第七条 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
  (四)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第八条 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
  (一)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企业章程,属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合资或者合作企业合同;
  (三)市场计划报告书,包括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拟定的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的从事直销活动地区的服务网点方案;
  (四)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说明;
  (五)拟与直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样本;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企业与指定银行达成的同意依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保证金的协议。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90日内,经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审查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直销业发展状况等因素。
  第十条 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
  直销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并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十一条 直销企业有关本条例第八条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进行更新。   


第三章 直销员的招募和培训


  第十三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招募直销员。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募直销员。
  直销员的合法推销活动不以无照经营查处。
  第十四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发布宣传直销员销售报酬的广告,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
  第十五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招募下列人员为直销员:
  (一)未满18周岁的人员;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三)全日制在校学生;
  (四)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
  (五)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
  (六)境外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
  第十六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招募直销员应当与其签订推销合同,并保证直销员只在其一个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已设立服务网点的地区开展直销活动。未与直销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签订推销合同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直销活动。
  第十七条 直销员自签订推销合同之日起60日内可以随时解除推销合同;60日后,直销员解除推销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直销企业。
  第十八条 直销企业应当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由直销企业颁发直销员证。未取得直销员证,任何人不得从事直销活动。
  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和考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 对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的授课人员应当是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
  (二)具有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关的法律、市场营销专业知识;
  (三)无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记录;
  (四)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直销企业应当向符合前款规定的授课人员颁发直销培训员证,并将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
  境外人员不得从事直销员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直销企业颁发的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式样印制。
  第二十一条 直销企业应当对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合法性、培训秩序和培训场所的安全负责。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培训员应当对直销员业务培训授课内容的合法性负责。
  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直销活动


  第二十二条 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
  (二)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消费者要求其停止推销活动的,应当立即停止,并离开消费者住所;
  (三)成交前,向消费者详细介绍本企业的退货制度;
  (四)成交后,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由直销企业出具的含有退货制度、直销企业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售货凭证。
  第二十三条 直销企业应当在直销产品上标明产品价格,该价格与服务网点展示的产品价格应当一致。直销员必须按照标明的价格向消费者推销产品。
  第二十四条 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
  第二十五条 直销企业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
  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直销员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应当自直销员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不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消费者、直销员要求换货和退货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办理换货和退货。
  第二十六条 直销企业与直销员、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与消费者因换货或者退货发生纠纷的,由前者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直销企业对其直销员的直销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证明直销员的直销行为与本企业无关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直销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直销企业信息报备和披露的内容、方式及相关要求,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章 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直销企业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存入保证金。
  保证金的数额在直销企业设立时为人民币2000万元;直销企业运营后,保证金应当按月进行调整,其数额应当保持在直销企业上一个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15%的水平,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保证金的利息属于直销企业。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决定,可以使用保证金:
  (一)无正当理由,直销企业不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不向直销员、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
  (二)直销企业发生停业、合并、解散、转让、破产等情况,无力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无力向直销员和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
  (三)因直销产品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进行赔偿,直销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赔偿或者无力赔偿的。
  第三十一条 保证金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使用后,直销企业应当在1个月内将保证金的数额补足到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水平。
  第三十二条 直销企业不得以保证金对外担保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于清偿债务。
  第三十三条 直销企业不再从事直销活动的,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可以向银行取回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保证金的日常监管工作。
  保证金存缴、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关企业有涉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许可或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的许可,由作出许可决定的有关部门撤销。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设定的许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相应的许可,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再符合直销经营许可条件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对直销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直销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
  第四十四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授课人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是直销培训员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培训员资格。
  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直销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并对直销企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条 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同时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直销企业拟成立直销企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应当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凭批准文件依法申请登记。
  第五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境内投资建立直销企业,开展直销活动的,参照本条例有关外国投资者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直销法》呱呱落地 十诸侯虎视眈眈

《直销法》出台 中国直销业望穿秋水的,千呼万唤不出来的《直销法》立法,终于十月临盆。
2005年9月1日,中国第一部直销业法典,《直销管理条例》终于瓜熟蒂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43号国务院令,公布《直销管理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同时公布的还有《禁止传销条例》,将在11月1日生效。
《直销管理条例》解读 《直销管理条例》共8章55条,分总则、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直销员的招募和培训、直销活动、保证金、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直销企业”:是指依照《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
对“直销”和“直销企业”的定义是经过了深思熟虑、反复推敲的。它既与国际上的“直销”和“直销企业”的定义大体一致,又不被非法传销留下漏洞。可见直销的立法之难。
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4个条件: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直销企业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存入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在直销企业设立时为人民币2000万元;直销企业运营后,保证金的数额应当保持在直销企业上一个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15%的水平,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这个门槛比1998年中国政府的设限要低,与中国直销业此前的猜测基本吻合。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招募下列人员为直销员:未满18周岁的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境外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这些规定是相当严密的,直销企业是必须严格遵守的。如果能坚守此限,非法传销将无计可施。
为了加强对直销业的监管,防止以直销为掩护进行各种违法行为,条例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可以采取的手段和措施。根据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进入企业、询问当事人以及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材料和非法财物等措施。 同时,为了及时查处直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防止直销演变为多层次传销,《条例》还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有涉嫌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的行为,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经营活动。

《直销法》会给中国直销业带来什么?
《直销法》会为中国直销业甚至中国经济,带来如同天籁之音般的《福音》,还是会为中国打开潘多拉的匣子?它与传统的商业销售方式有什么不同之处?
“直销”最重要的特点是“无店铺销售”。这是它与传统的商业销售方式最大的不同之处。《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直销管理条例》规定了直销员可以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推销产品,但必须有“固定营业场所”。什么是“固定营业场所”呢?《直销管理条例》是这样规定的:“直销企业成立后,要在一个地区开展直销活动,还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级行政区域内,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
直销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是有前提条件的,即必须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建立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的服务网点,以方便和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和退换货,以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需要。满足了这个条件,直销企业才能在该省级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然后才能从事相关的直销活动。 即“固定营业场所”也可以是“服务网点”。而“服务网点”的定义,便宽范多了。“直销员可以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推销产品”的规定,给了中国直销业带来以巨大的、极具想象力的活动空间。正因为“直销员可以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推销产品”,于是,“直销”不仅会大幅度降低企业产品的销售成本,而销售成本常常会达到甚至超过企业生产成本的一半,还会使消费者获得大大低于市场价的,价廉物美的商品。正因为如此,“直销”才有着不可抗拒的魅力,“直销”才会风靡全球。
你只要看看几乎中国的每家家具店都在门口写着,正因为每家门口都写着而让人弄不清真假的“厂家直销”,你就会明白,“直销”有着什么样的魅力。

2005年直销的市场有多大? 2002年,美国直销业的总营业额是287亿美元,创造了1300多万个就业机会。对于美国来说,仅就创造如此之多的就业机会,直销在美国经济的地位,便已不可动摇。美国直销商人数占总人口的4.6%,营业额占美国国民总收入的0.31%。
2002年日本直销业的销售达到了245亿美元,从事直销的人员有200万,占日本总人口的1.57%。
我们再来看看收入水平与中国在同一个水平线上的菲律宾,菲律宾的人均国民总收入为1,020美元,2002年,菲律宾直销业的总营业额为2.38亿美元,直销商人数为200万,占总人口的6.89%。2002年,印尼直销营业额为5.22亿美元,直销商人数为476.5万,占总人口的2.23%。
如果,未来从事直销的中国人口占总人口的3%,那将有3900万人。3900万人对于就业形势如此严重的中国,那是一个其大无比的数字。这个数字远远大于美国再加上日本的直销业的总人口的两倍(1500万人),仅此一点,我们便不能视直销无足轻重。这也是我们宁可冒很大的风险,也要开放直销市场的理由。
目前,直销遍布世界180多个国家和地区。根据世界直销协会联盟的统计数据,2003年,全球直销行业总营业额高达877亿美元,2004年将超过900亿美元,从业人员超过4,800万人。
说直销风靡全球,应不为过。2005年,全球直销业存在 850 亿美元的市场空间。而有着 13 亿人口的中国, 这个全球最大的直销市场,对于世界直销业有着不可抗拒的诱惑。

十诸侯虎视眈眈
上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刚刚起步的直销市场发展迅速,如雨后春笋。但好景不长,中国还未尝到直销的甜头,倒先吃尽了非法传销的苦头。震惊全国的非法传销大案迭出,其杀伤力和穿透力远远超过了台风“海棠”、“珊瑚”,让中国领教了此种经济邪教的那种生化武器般的邪乎。
“美女直销”变成了“厉鬼传销”。
发生这样的嬗变,首先是因为中国的市场经济还十分稚嫩,市场经济抗病毒能力还十分脆弱。其次是因为中国的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还很不健全。直销在中国演化成了一场如同被称作“水中老虎”食人鲳般地“外来物种入侵”。
尽管如此,中国政府并没有对直销业玉石俱焚。而是网开一面。
1998年,中国政府发出“31号文”,规定除“安利”、“雅芳”、“玫琳凯”、“日晖”、“富迪”、“娜丽丝”、“尚赫”、“完美”、“百美”、“特百惠”十家外资企业可转型,以“店铺+推销员”单层直销模式,在中国销售产品外,其余外资企业均不得从事直销业务。于是,中国的直销市场便成了“十路诸候”的天下。尽管中国的直销市场也有数量众多的本土企业,但仍不能改变外资处在绝对优势的形势。

“安利”
作为全球直销业的代表和最早获得准入直销经营的外资企业,从上世纪90年代,“安利”就在中国的一线城市开设直营店。目前“安利”全国总店数已超过160家。
1998年后,中国的直销业遭受重创,而“安利”的销售业绩,却一飞冲天。1999年“安利”的业绩即增长到18亿元, 2004年为160亿元,六年时间,“安利”在中国的营业额增长了49倍。创造了“安利”神话。 《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显示,中国至少一段时间内,将不允许“多层次直销”,这无疑意味着以“安利”为代表的“多层次直销”企业,将又一次面临生存危机。 对此,“安利”的负责人说,“安利”将根据相关规定,在经营方式上作出调整。
“雅芳”
“雅芳”1998年选择了完全转型的模式,此后“雅芳”在华的经营几乎和传统的零售无异,实际上,“雅芳”己退出了直销业,退出了这块是非之地。但“雅芳”在中国依然生存得如鱼得水,小日子过得蛮滋润。“雅芳”6300多家专卖店以及1700多个商店专柜,在全国遍地开花,每年业绩增长近40%,2004年在华的销售额接近20亿元。现在的中国时尚女人,绝少有不知道“雅芳”的。说“雅芳”品牌家喻户晓,亦不为过。那么,被迫退出直销业的“雅芳”,会不会在《直销法》出台后,重振旗鼓,再返直销业?我们拭目以待。
“玫琳凯”
“玫琳凯”化妆品有限公司在全球30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超过130万的“玫琳凯”美容顾问。 1995年4月,“玫琳凯”投资2000万美元,在杭州建立了其在美国以外的第一家海外工厂,正式进军中国市场,展开直销业务。 玫琳凯公司目前在中国的经营模式,主要分为分公司和经销商两种形式,他们分别又雇佣一定数量的推销员(美容顾问),来完成产品的推销过程。 2004年,“玫琳凯”在中国共有5万左右的最基层的美容顾问。而经过2001年和2004年两次追加投资,“玫琳凯”目前在华总额已达到3200万美元。 对于“玫琳凯”来说,《直销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直销员奖酬规定,将是它必须重点研究并作出调整的部分。 《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 这表明,直销员想要通过多层次传销获取暴利是不可能的。
“特百惠”
退出了中国直销市场的“特百惠”要重返中国,收复失地。 日前,特百惠与美国消费品巨头“莎拉李”公司签署了一份协议,以5.57亿美元的价格收购了“莎拉李”的直销业务。对此,“特百惠”董事长兼行政总裁RickGoings直言不讳地说,收购“莎拉李”的原因在于“我们发现亚洲和拉美的直销渠道,拥有很大的发展空间。”莎拉李公司旗下直销业务主要分布于亚洲和北美,直销业务范围是化妆品和个人护理用品。 有业内人士分析说,“特百惠”收购“莎拉李”,意在为重返中国直销市场作准备。因为在直销开放的初期,直销企业的经营范围仅限于化妆品、个人护理用品、保健品,而“特百惠”本身的产品范围是家居用品。 特百惠(中国)公司曾在1998年被中国定为“十家转型企业”之一。尽管获得了直销转型的牌照,“特百惠”在中国却放弃了直销业务。特百惠(中国)总经理梁学斌表示,“特百惠经过几年的探索,认为零售模式更适合中国国情”。1998年以后,“特百惠”以特许加盟、发展会员的方式,在中国250个城市开设了1500家加盟店。 《直销管理条例》出台后,“特百惠”重返中国直销市场,将会给中国直销市场的分土裂疆带来什么新的变化,不好说。但可以肯定,决非小菜一碟。谁轻视了“特百惠”,它将为此付出代价。
“完美”
马来西亚华裔古润金执掌下的“完美”,1994年在华投资设厂,正式进军中国,生产健康食品、个人护理品、家居日用品和美容护肤品等产品。目前“完美”成为了外资企业中难得的总部设在中国的公司。1998年中国政府一纸禁令后,完美以“专卖店+雇佣推销员”形式继续经营。 2005年,“完美”的店铺规模己直逼“雅芳”,接近3000家店铺遍布全国;销售业绩仅次于“安利”,业内盛传,去年其销售额已高达80亿元。 2005年,随着《直销管理条例》的出台,“完美”将与“雅芳”、“安利”,问鼎中国直销业三甲。

《直销法》是春风、是秋风、还是台风、龙卷风?
看看中国直销业外资巨头硕果仅存的十路诸侯,《直销法》的出台,无疑将是一次中国直销业政策风险的大释放。它将给中国直销业带来一个相对稳定和相对安全的生态环境。 关于这一点,只要我们看看“立新世纪”、“莱科萨斯”、“永久”、“日晖”、“长青”、“优莎纳”等一大批海外直销企业,已经在为或重返、或进入中国直销市场,虎视耽耽、枕戈待旦。你就会明白,所言不妄。 无疑,中国直销市场的其大无比,高额利润,以及直销立法的明朗化,极大地诱惑着外资直销巨头们。 目前,在中国己成气候的国际名牌有:玫琳凯 、仙妮蕾德、 完美、 宝健、 美商日晖、特百惠、 美国如新、 康宝莱、 美国维佳国际、日本妮芙露、美兆、雷克瑟丝、美乐家、 柏格国际、美商丞燕、新柏兰、自然美。 对于这些外资巨头们,《直销法》是春风、是秋风、还是台风、龙卷风?各有各的答案。

《大地》 (2005年 第十八期)